债务清偿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

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:

1.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。所谓优先债权,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,而在破产清算和一般强制执行分配中享有优先清偿权益的债权。需要优先清偿的债权包括抵押权、质押权、留置权、特别优先权等。所谓特别优先权,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债权:

(1)对特定物商品交易债权人所负担的价金债权享有特别优先权;

(2)对房屋承租人所负担的房屋租金债权的享有特别优先权;

(3)对港口作业中产生的拢费享有特别优先权。

2. 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。普通债权是相对于特别债权而言的,指未享有特别优先权的债权;其意味着在债务人破产清算一般强制执行分配时,没有特别优先权保障的债权。

3. 罚金、罚款和刑事赔偿金为第三顺序。这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,这种制裁是法律强制性的表现,与民事责任中的制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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